日期:2025-07-05 15:47:01
承租人在租赁物内受伤,应综合考虑出租人的注意义务、对危害的可预知性及对承租人受损后是否及时履行救助义务等因素确定出租人的责任。
出租人履行了相应提醒、安全保障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内受伤的,出租人是否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甲、陈某为夫妻关系,系案涉房屋的出租人和所有权人,日常已在房屋楼梯口张贴海报,告知租户不得在楼梯间、安全出口及房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包括锂电池)充电,并在楼道放置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2021年9月某日,承租人冯某放置在出租屋内煤气灶台下面充电的锂电池发生故障引发火灾,冯某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冯某的利害关系人张某乙等人以张某甲夫妻二人对案涉房屋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冯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甲、陈某和电池生产商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甲、陈某辩称,引起火灾的锂电池为张某乙、冯某所有、控制和使用,火灾事故与案涉房屋的质量没有因果关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案涉事故的起火原因为案涉房屋厨房灶台下中部位置锂电池故障着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房屋不属于公共场所,不能苛责张某甲、陈某每天进屋逐一排查,而且张某乙等人在二审法庭调查中亦确认张某甲、陈某已在楼道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据此,应认定张某甲、陈某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且不存在过错,故无需对案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对于出租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范围和程度均存在争议。准确认定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有利于规范租赁秩序、激活租赁市场。本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出租人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案涉事故不存在过错,据此作出的裁决结果既保障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又规制了承租人的无序诉讼。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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